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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临商初字第430-1号

裁判日期: 2011-03-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童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童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临商初字第430-1号原告曹某某。被告童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童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二o一一年三月二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某某名下位于临安市锦城街道临天路197号1幢1单元202室的房产(产权证号:锦城更0003237)。保全金额39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某某名下位于临安市锦城街道临天路197号1幢1单元202室的房产(产权证号:锦城更00032**)。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平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黄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