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靖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1-03-0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屈玉强与被告魏秀宝、吴永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玉强,魏秀宝,吴永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80号原告屈玉强,男,农民。被告魏秀宝,男,个体户被告吴永华,男,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屈玉强与被告魏秀宝、吴永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屈玉强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玉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梁 斌审判员 黄 勃审判员 郑琰丰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樊 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