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长民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1-03-0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解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长民初字第1091号原告解某。被告李某。原告解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21日受理后,原告解某于201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解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解小萍承担。代理审判员 纪胜利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任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