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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民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1-03-0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解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长民初字第1091号原告解某。被告李某。原告解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21日受理后,原告解某于201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解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解小萍承担。代理审判员  纪胜利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任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