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金义佛堂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1-03-02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与金鹏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金鹏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义佛堂民初字第39号原告: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跃进。委托代理人:陈从荣。委托代理人:朱鲜平。被告:金鹏驰。委托代理人:陈冠群。委托代理人:楼青松。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金鹏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功君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丁建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