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明民二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1-03-02

公开日期: 2018-04-29

案件名称

刘道芹与王飞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道芹,王飞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明民二初字第00110号原告:刘道芹,女,1975年11月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王飞,男,1968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刘道芹反诉王飞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道芹于201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刘道芹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道芹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道芹负担。审判员 孙 健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许杨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