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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善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1-03-02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余青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余青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1)嘉善刑初字第89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青伟。2007年5月17日因盗窃被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07年6月9日因盗窃被嘉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07年8月15日因盗窃被嘉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07年11月7日因盗窃被嘉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09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7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0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青伟犯盗窃罪,于2011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青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1月17日凌晨,被告人余青伟至嘉善县干窑镇新桥船舶有限公司内,窃得电焊机笼头线5根(其中:铜芯镀锡50平方毫米30.6米,价值人民币895.1元;铜芯50平方毫米55米,价值人民币1251.3元;铜芯35平方毫米27.2米,价值人民币391.7元,总价值人民币2538.1元)后,在南侧的矿场内将笼头线的黑色橡胶外皮剥去后,将铜芯线运离现场至干窑镇红旗塘港监门前时被抓获。案发后,赃物被扣押并已失还失窃单位。 公诉机关同时认定,被告人余青伟系累犯。 上述事实,被告人余青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窃单位马伟民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青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5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余青伟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余青伟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赃物被追回并已发还失窃单位,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余青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17日起至2011年11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陆平华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陈红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