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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高民初字第6043号

裁判日期: 2011-03-0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冯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高民初字第6043号原告冯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魏建军审 判 员  高 斌人民陪审员  吴 克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景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