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高民初字第6043号
裁判日期: 2011-03-0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冯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高民初字第6043号原告冯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魏建军审 判 员 高 斌人民陪审员 吴 克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景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