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拱半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1-03-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汽车出租公司与杭州××运输有限公司、刘某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汽车出租公司,杭州××运输有限公司,刘某,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拱半民初字第99号原告杭州××汽车出租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号。法定代表人张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余某某。被告杭州××运输有限��司,住所地杭州市××区笕丁路××室。被告刘某。被告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杭州市××××号。负责人周某。委托代理人陈某。原告杭州××汽车出租公司(以下简称客旅公司)诉被告杭州××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歌公司)、刘某、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以下简称安信浙江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月30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建利独任审判,于2011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客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余某某、被告刘某、被告安信浙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凯歌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客旅公司诉称:2011年1月14日,被告刘某驾驶被告凯歌公司所有的浙a×××××z小型车由西向东在遇情况采取制动时,车身右侧尾部与同向行驶的原告车辆浙a×××××发生碰撞。经杭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拱墅支队交警处理,认定被告刘某负全责,原告无责。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修理费6900元,停运损失2400元,被告安信浙江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事故认定书一份,欲证明事故发生及责任承担;2、定损单、修理费某单、修理费发票各一份,欲证明车辆损失情况;3、证明一份,欲证明��告车辆停运损失情况。被告凯歌公司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刘某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承担无异议。但原告主张停运4天不是事实,应该是3天。被告刘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安信浙江公司辩称:事故事实及责任承担无异议。被告凯歌公司的这辆车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但未投保不计免赔险。故我公司同意赔偿原告5920元,停运损失系间接损失,我公司不同意赔偿。被告安信浙江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凯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质证权利。原告向本院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其他两被告对证据1、2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3,被告刘某认为每天营业额600元过高。被告安信浙江公司认为该停运损失系间接损失,不在保险公司理赔范围之内,故该证据缺乏关联性。本院认为,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应予以认定,但对于实际产生的停运损失,本院将结合案件其他实际情况予以酌定。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1年1月14日,被告刘某驾驶被告凯歌公司所有的浙a×××××z小型车由西向东在遇情况采取制动时,车身右侧尾部与同向行驶的原告车辆浙a×××××发生碰撞。经杭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拱墅支队交警处理,认定被告刘某负全责,原告无责。原告车辆因事故导致车损,产生修理费6900元,并因修理而停运4天。另查明,被告凯歌公司为其所有的案涉车辆在被告安信浙江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应根据双方的责任状况确定各自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本案所涉事故造成原告车损,产生车辆修理费6900元,应由被告安信浙江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予以赔偿。对原告主张的停运损失系间接损失,应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决如下:一、被告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赔偿原告杭州××汽车出租公司车辆修理费6900元,该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刘某赔偿原告杭州××汽车出租公司停运损失1600元,该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杭州××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刘某应赔偿之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行湖滨分理处,帐号为12×××68】。代理审判员 周建利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唐莹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