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豫法民三终字第011号
裁判日期: 2011-03-02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平顶山贸易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南臻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豫法民三终字第0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平顶山贸易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建设路东段。法定代表人:袁志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依群,江西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继健,江西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臻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开源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陈凤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建堂,河南元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平顶山贸易广场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臻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平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平顶山贸易广场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依群、王继健,被上诉人河南臻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建堂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平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平顶山贸易广场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上诉费46800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庞 敏代理审判员 郑 征代理审判员 魏彩莲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江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