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义苏溪商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1-03-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华某某、浙江××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华某某;浙江××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金义苏溪商初字第49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陶某某、叶某某。被告华某某。身份证号码:330725197106193212被告浙江××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华某某、浙江××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晓勤独任审判,于2011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某某、浙江××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在庭审中减少了诉讼请求,诉称:一、要求第一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76万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2.5%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二、要求第二被告浙江××司对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华某某、浙江××司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华某某系被告浙江××司的股东。2010年9月13日、2011年1月12日,被告华某某向原告借款共计1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两份,分别某某:“今借到张某某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今借到张某某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两份借条上均有浙江××司作为担保人盖章确认。嗣后,被告华某某仅归还了借款本金44万元,剩余借款分文未还,被告浙江××司也未履行担保责任。为此,原告诉来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两份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当庭减少诉讼请求,未损害两被告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被告华某某拖欠原告借款76万元并由被告浙江××司担保的事实,有其出具的两份借条及原告陈述为凭,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对保证方式、保证范围没有约定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诉请的合理部分,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利息,逾期利息应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华某某、浙江××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华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某某借款人民币76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1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浙江××司对上述债务及被告华某某应负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00元,由被告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15600元,具体数额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财政局;汇入帐号:19×××3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晓勤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代书 记员 赵丽莉【附注】(2011)金义商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具体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时效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