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诸枫商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1-03-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甲与褚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甲;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枫商初字第35号原告王甲。委托代理人王乙、胡某某。被告褚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与被告褚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原、被告要求自行协商、中止本案,本案宜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傅铁军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沈洁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