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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诸枫商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1-03-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甲与褚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甲;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枫商初字第35号原告王甲。委托代理人王乙、胡某某。被告褚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与被告褚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原、被告要求自行协商、中止本案,本案宜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傅铁军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沈洁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