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宝法知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1-03-0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北京视X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怀X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北京视X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怀X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深宝法知民初字第98号原告北京视X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雄,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邱某谷,广东格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区某雯。被告深圳市怀X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广东中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某志,男。原告北京视X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怀X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邱某谷、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某、严某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华X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寰X电影有限公司及浙X影视(集团)有限公司投入巨资,联合拍摄完成贺岁大片《非X勿扰》。该片由著名导演冯某刚执导,由葛某、舒某等众星主演。该片自2008年12月底公映以来,取得了很高的票房收益和极佳的市场口碑。2008年,寰X电影有限公司与浙X影视(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出具确认书及版权声明,确认华X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拥有该片于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以自身名义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并获得赔偿的权利。2009年4月25日,华X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著作权授权书》,授权北京视X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办理该剧相关维权事宜,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向侵权者提起诉讼、进行和解与调解、接受赔偿。2009年4月底原告通过调查发现,被告未经授权,在被告网吧的局域网上非法复制并传播原告享有权利的上述电影。为了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权利人已向公证机关申请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影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播放《非X勿扰》的侵权行为,并立即删除该影片;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三、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含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5000元),共计6000元;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一、原告取得涉案电影版权的独占性的专有许可及有权对侵权第三方进行包括诉讼在内的法律交涉的权利是有疑问的,因为原告没有取得涉案影视作品所有共有版权人的同意,其只是取得涉案影视作品的华X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而华X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并没有取得共同共有涉案影视作品的版权人授权的可转让第三人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并取得诉讼利益的权利,且涉案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寰X电影有限公司是香港公司,依照最高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寰X电影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必须经过香港具有公证认证资格的律师进行公证认证才能作为证据在人民法院使用;二、在原告的起诉状中,原告陈述其是在2009年4月底通过调查发现被告未经授权在网吧上非法复制并传播原告享有权利的上述电影,原告提供的证据华X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给原告的著作权授权书时间为2009年4月25日,给原告的著作权授权书附件时间为2009年7月和2010年2月,原告没有提供华X兄弟传媒股份公司2009年7月和2010年2月的著作权授权书附件,不能排除2009年7月和2010年2月华X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附件中排除了涉案影片;三、本案被告不存在侵权,因为被告只是在网吧电脑桌面创建一个链接到互联网的快捷方式,方便客户打开互联网电影网站,而该互联网电影网站不是被告的局域网网站,网站的IP地址记载的是202.X.134.33,原告提交的公证书也是记载该IP地址,被告是通过该快捷方式使客户直接在互联网网站上观看电影,被告没有编辑处理涉案电影网站的信息内容,被告只是提供一个普通链接的连线服务,涉案第三方电影网络是否存在侵权行为,被告并不知晓,也无从知晓,被告没有侵权的主观故意,被告对第三方网站的网络信息不具有编辑控制能力,对第三方网站的网络信息的合法性也没有监控义务,根据国内外公认的避风港规则以及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规定,被告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电影《非X勿扰》由华X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寰X电影有限公司和浙X影视(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拍摄完成。2008年12月5日,该影片获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审故字(2008)第126号)。2008年10月9日,浙X影视(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版权声明》,主要内容为:浙X影视(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电影《非X勿扰》的投资方仅拥有该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发行的署名权,浙X影视(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放弃其在该影片中享有的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该影片的著作权归属于华X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的著作权人所有。2008年11月3日,寰X电影有限公司在北京出具《确认书》,主要内容为:寰X电影有限公司确认华X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电影《非X勿扰》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的独家发行权(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戏院公映权、电视播映权、音像制品发行权、网络播映权、多媒体制品发行权及其他发行权利),华X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自身名义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并获得赔偿。上述权利由2008年9月1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该片版权之全期内及其所有延续或续展期内。2009年4月25日,华X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著作权授权书》,授权原告在中国大陆地区以网吧等局域网环境下复制、传播授权方拥有著作权的影视作品的权利,授权性质为独占排他性的专有许可,被授权方有权转授权第三方并有权对侵权方进行包括诉讼在内的法律交涉,授权期为三年,自2009年4月25日至2012年4月24日,如授权期满有未结束的侵权案件,延续到相关侵权案件结束为止。该授权书附件列有电影作品目录和电视剧作品目录,其中包括涉案影片《非X勿扰》。2009年10月30日,原告向北京市东X公证处(以下简称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2009年12月30日,公证处公证员杨某波、公证人员王某学及操作人员陈某锲来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前进路新安县城X区综合楼二楼的“怀X网吧”,由陈某锲在该网吧办理付费上网手续后,任选该网吧的一台计算机,并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进行了如下保全证据行为:1、开机登录后,安装并运行“屏幕录像专家V7.5”程序,对下面操作进行同步录像;2、点击桌面上的“电影”,进入相关页面,网址为:http://202.X.134.33/default.asp;3、在上页中分别找到《非X勿扰》等影片,对上述影视剧任意选取部分片段进行播放,上述操作及播放过程用“屏幕录像专家V7.5”进行同步录像;4、录制结束后,将所录制的视频文件保存至公证人员随身携带的U盘中。其后,将保存在公证人员U盘上的视频文件带回公证处,使用公证处计算机中的刻录程序将该视频文件刻录至光盘中,装入证物袋中封存。公证处据此制作(2010)京东X内民证字第1754号《公证书》。本院在庭审中开封(2010)京东X内民证字第1754号《公证书》内封存的证物袋,内有光盘一张,当庭播放证物袋里面的光盘,光盘反映的涉案影片内容与原告主张的影片《非X勿扰》对应的内容相同。另查明,被告系2001年2月24日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技术咨询、软件及配件的销售及维护服务、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诉讼期间,经法庭组织双方确认,通过互联网登陆http://202.X.134.33/default.asp,显示该网页无法打开。在(2010)京东X内民证字第1754号《公证书》所附光盘中,该网站的界面未显示ICP经营许可证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10)京东X内民证字第399号《公证书》、《著作权授权书》及附件、《授权说明》、(2010)京东X内民证字第1754号《公证书》及所附光盘、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受该法保护的著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2010)京东X内民证字第399号《公证书》等证据,可认定华X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寰X电影有限公司和浙X影视(集团)有限公司系涉案影片《非X勿扰》的著作权人。根据浙X影视(集团)有限公司的《版权声明》、寰X电影有限公司的《确认书》以及华X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著作权授权书》,可认定原告对涉案影片《非X勿扰》依法享有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维权。根据(2010)京东X内民证字第1754号《公证书》记载的事实,被告开设的“怀X网吧”以营利为目的,在网吧的终端计算机上设立快捷方式,让网吧用户通过该快捷方式链接到第三方网站并观看原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影视作品。从查明的事实看,第三方网站没有标注ICP经营许可证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第三方网站已取得上述许可证。因此,被告作为网吧经营者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自身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关于其只是在桌面设立一个能链接到电影网站的快捷方式,客户点击就会自动链接到互联网直接观看,其对于第三方网站信息不具有编辑控制能力,也没有监控义务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本案中,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受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利润的情况,本院综合考虑影片《非X勿扰》的知名度、上映时间和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性质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7OOO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怀X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北京视X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对电影《非X勿扰》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二、被告深圳市怀X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北京视X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三、驳回原告北京视X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0元,由被告深圳市怀X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燕璇人民陪审员 朱林华人民陪审员 王东敏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陶雪松书 记 员 江伟娣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