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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富商初字第2491号

裁判日期: 2011-03-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包某、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包某,邱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富商初字第2491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包某。被告:邱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包某、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审理中经查明,被告包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0年12月8日被富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本案原告张某某也就被告包某所借案涉款项向富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案件现处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本院认为:虽然原告张某某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被告包某要求归还借款,但被告包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且原告张某某也已向富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故被告包某所借案涉款项的行为具有经济犯罪嫌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原告张某某预交案件受理费7300元,依法退还原告张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 明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何风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