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民保字(2011)第8号
裁判日期: 2011-03-0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刘全文与汪正权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全文,汪正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舒民保字(2011)第8号申请人:刘全文,职工。被申请人:汪正权,个体工商户。申请人刘全文因被申请人汪正权的妻子陈兰于2009年8月9日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50000元,约定利率10‰,尚欠申请利息5000元,另加上诉讼保全费570元,合计55570元。2011年2月28日,被申请人之妻陈兰因交通事故死亡。2011年3月1日,申请人刘全文向本院提供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汪正权及其以其妻陈兰名义存储于银行存款55570元,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房地产权证(权证字号:房地权皖舒字第XX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汪正权以及以其妻陈兰的名义在你处存款5557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服役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韦政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郑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