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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善西商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1-03-02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钱明中与嘉善宏祥喷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钱明中;嘉善宏祥喷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西商初字第4号原告:钱明中。委托代理人:黄庆红。被告:嘉善宏祥喷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祥军。委托代理人:范建富。委托代理人:沈玉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明中诉被告嘉善宏祥喷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明中于201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明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明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钱明中负担。审判员  鄢云峰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沈云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