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台黄商初字第2684号

裁判日期: 2011-03-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狄某某与徐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狄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2684号原告:狄某某。被告:徐某某。原告狄某某为与被告徐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10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狄某某起诉称:2008年4月12日,被告徐某某因欠原告数控铣加工费65000元,并当场立下欠条,后被告未履行该债务。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加工款65000元。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给付加工款45000元。被告徐某某未作答辩,亦未举证。原告狄某某为支持其诉称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证明,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2、欠条1张(该欠条中记载了“08年9月7日付壹万元整,09年1月23日壹万元整”),证明被告徐某某欠原告狄某某加工款65000元的事实。被告徐某某在收到相关诉讼文书后,既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当庭抗辩、质证等诉讼权利。经原告的举证及当庭的陈述,本院审核原告的证据后认为,证据1、2来源合法,具有证明力,原告亦自认被告已履行20000元,故本院对被告尚欠原告加工款45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原告狄某某为被告徐某某提供数控铣加工服务,截止2008年4月12日,被告欠原告加工费65000元,并于同日立下欠条载明“欠新德数控铣计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徐某某,2008.4.12日”。此后,被告分别于2008年9月7日、2009年1月23日各支付给原告10000元,尚欠加工费45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加工承揽关系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原告按约为被告提供数控铣加工服务,被告应及时支付加工款。被告尚欠原告加工款45000元的事实清楚,应予清偿。综上,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给付原告狄某某加工款4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825元,由原告狄某某负担500元,被告徐某某负担13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长  朱 伟人民陪审员  孙国华人民陪审员  赵云来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代书 记员  张洁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