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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衡桃东民二初字第137-2号

裁判日期: 2011-03-0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衡水京华瑞达物资有限公司与李云峰、寇艳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衡桃东民二初字第137-2号原告衡水京华瑞达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纯达,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英龙,河北衡水桃城区法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云峰。被告寇艳,系被告李云峰之妻。被告衡水昌盛货运联运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会申,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广,河北衡水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2010)衡桃东民二初字第13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已解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云峰、寇艳、衡水昌盛货运联运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六万八千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的查封、扣押。代理审判员  胡志辉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蔡亚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