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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聊东执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1-03-0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姜动英、王学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动英,王学英,郝华军,郝华云,李成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聊东执字第1219号申请执行人姜动英,女,1920年12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执行人王学英,女,1957年3月23日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郝华军,男,1982年9月3日生,汉族,工人,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郝华云,男,1988年6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成强,男,汉族,个体工商户,原住阳谷县,现住址。申请执行人姜动英、王学英、郝华军、郝华云与被执行人李成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0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的(2010)聊东民一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姜动英、王学英、郝华军、郝华云申请,本院于二0一0年十月十三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执行,本案被执行人李成强应承担债务246889.11元,已履行0元,尚欠债权为246889.11元。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聊东民一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于敬斌执行员  杜庆堂执行员  白 玮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李会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