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奉江商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1-03-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李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奉江商初字第239号原告:谢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李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周 亦代理审判员 钟 炜人民陪审员 屠泉通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陈小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