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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奉江商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1-03-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李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奉江商初字第239号原告:谢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李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周 亦代理审判员 钟 炜人民陪审员 屠泉通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陈小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