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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泉民二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1-03-02

公开日期: 2020-06-08

案件名称

马学亮与郭杰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马学亮;郭杰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泉民二初字第00099号原告:马学亮,男,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郭杰影,女,汉族,1987年4月24日,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学亮诉被告郭杰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学亮于201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任晓慧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琪校对人:任晓慧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