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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甬刑执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11-03-0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黄国富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国富

案由

破坏电力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甬刑执字第916号罪犯黄国富,于四川省叙永县,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浙江省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6日作出了(2007)甬仑刑初字第5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国富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11年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国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国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07年获得行政表扬,2008年获得行政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国富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犯黄国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 红审 判 员  张彦强审 判 员  陆慧慧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代书记员  何锦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