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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民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1-03-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书合与于钦胖、中国联合网通通信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合,于钦胖,中国联合网通通信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民二初字第14号原告张书合,男,193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农民,住该村。被告于钦胖,男,194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农民,住该村。被告中国联合网通通信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盛皎,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书合与被告于钦胖、中国联合网通通信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书合于201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书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书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孟春权审判员  白会卿审判员  郝连棣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岳春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