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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催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1-03-02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中铁信息计算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分公司、陈勤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铁信息计算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分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催字第52号申请人:中铁信息计算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勤。委托代理人:沈建娟。申请人中铁信息计算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分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12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07373093转账支票(票面金额壹万陆仟玖佰叁拾壹元整,出票日期空白,到期日期空白,出票人中铁信息计算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分公司,收款人空白,持票人中铁信息计算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分公司,支付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铁信息计算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分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辽敏审判员  金秀娟审判员  邱建平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曹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