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亳民二终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1-03-0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楚建中与蒙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汉杰抵押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楚建中,蒙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汉杰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二终字第000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楚建中。委托代理人:卢健,系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蒙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蒙城县东新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梅山,理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汉杰。上诉人楚建中因与被上诉人蒙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蒙城农村联社),白汉杰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0)蒙民二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楚建中于201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及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建中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及上诉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0]蒙民二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楚建中撤回一审起诉;三、准许楚建中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楚建中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楚建中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车永顺审判员 郑彩玲审判员 佘朝霞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周晓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