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荣民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1-03-0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荣成市崖头加油站与荣成市电业总公司、固铂成山(山东)轮胎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市崖头加油站,荣成市电业总公司,固铂成山(山东)轮胎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荣民初字第564号原告荣成市崖头加油站,住所地荣成市。负责人尹德庆,经理。被告荣成市电业总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法定代表人任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慕建新,荣成市电业总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固铂成山(山东)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法定代表人AllenTsaur,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淑红,成山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宋进强,固铂成山(山东)轮胎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原告荣成市崖头加油站(以下简称崖头加油站)与被告荣成市电业总公司、固铂成山(山东)轮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铂成山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崖头加油站之法定代表人与被告荣成市电业总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慕建新、被告固铂成山(山东)轮胎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刘淑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崖头加油站诉称,我单位于1992年3月建设。1998年3月被告架设了一条40万千伏的高压线横穿在加油站上空,因高压线于加油机防火间距不足,达不到规定的安全距离,被告架设时,我方就向被告及有关部门多次报告、交涉并进行阻止,但被告均置之不理。后荣成市公安消防大队多次向我方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对高压线进行整改。因高压线系被告架设使用,我方无力也无法整改,为此,我方还受到经济处罚。我方认为,是被告的违法和违规架设行为,才造成我方经营的加油站达不到安全标准,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对加油站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被告荣成市电业总公司辩称,我公司10KV线路是在1988年前就架设了,原告所用的电源也是从这条线路上接来的,原来的线路走径与现在的35KV线路走径是相同的。我公司线路架设在原告开业之前,造成两者间防火距离不足是由于加油站的设计有问题,与我方无关。被告固铂成山公司辩称,一、原告用多年以前消防部门下达的整改文件为据提起本案的诉讼,证据效力不足,所诉也与事实不符。1、原告经营的加油站其建设时间晚于被告荣成市电业总公司的电线架设时间。2、原告从来没有向我方提出过任何异议。原告称其在我方架设电线时及架设之后都向我方提出过交涉,是原告的单方说法,并无证据可以证明。二、本案所涉物权状况是历史原因形成的,符合当时国家标准的规定,我方及被告荣成市电业总公司对此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三、原告被消防部门责令整改是其站内设计不合理造成的,理应自行设法整改达标,与我方无关。经审理查明,2002年6月12日,荣成市公安消防大队向原告崖头加油站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认为原告存在下述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1、灭火器未检修。2、消防安全制度及���施不全,无灭火疏散预案。3、油罐未采用地下直埋。4、高压线与加油机防火间距不足。5、输油管沟未用沙土填实。限原告于2002年7月19日前改正;2002年8月27日,荣成市公安消防大队再次向原告崖头加油站送达复查意见书,复查意见如下:1、油罐未采用地下直埋式。2、高压线与加油机防火间距不足。3、输油管沟未用砂土填实。要求原告继续整改;2002年9月11日,荣成市公安消防大队向原告崖头加油站送达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原告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04年4月28日,荣成市公安消防大队向原告崖头加油站送达了复查意见书,复查意见如下:1、油罐已采用地下直埋式。2、输油管沟已用沙土填实。3、高压线与加油机防火间距不足,高压线正在整改之中。原告以高压线与加油机防火间距不足为由,请求二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另查,���成市电业总公司于1983年自王家庄变电站出线架设10KV线路(当时称夼北线,后改名为市北线),该线路中主要用户荣成市富琪化工机械厂(原名为荣成市化工机械厂)是1985年申请用电,原告崖头加油站建设于1992年3月,其用电是通过使用荣成市富琪化工机械厂的相关线路。1995年成山橡胶集团要求增容架设35KV国泰线,其产权属于本案被告固珀成山公司,其标准采用BGJ61-83,该国泰线部分路径与市北线重合,重合路径部分线路同杆架设,即在原告崖头加油站附近经过的是同杆两支线路,分别为10KV和35KV。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公安消防大队的限期改正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为凭。本院认为,被告荣成市电业总公司1983年架设了10KV市北线,原告崖头加油站于1992年建成。1995年成山橡胶集团申请增容架设35KV国泰线,该两条线路的设计标准均依照国家标准BGJ61-83《工业���民用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该标准对架空电力线路与加油站的防火间距没有明确数字要求。1998年6月1日新的国家标准GB50061-1997《66千伏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生效,该标准确定电力架空线路与出油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标准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即甲类厂房、库房、易燃材料堆垛,甲、乙类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然、助燃气体储罐与电力架空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感(塔)高度的1.5倍,丙类液体储罐不应小于1.2倍。位35KV以上的架空线与储量超过200立升的液化石油气单罐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米。2002年《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即GB50156-2002对于加油加气站的油罐、加油机和通风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作出规定,随着上述国家标准的出台及健全,公安消防机构于2002年6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法》第25条之规定,对原告加油站不符合规定的地方限期进行整改,并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查处、整顿及处罚行为均证明了原告加油站自身部分设计的不规范性,应自行进行整改,而不应当以相应的电力设施不符合消防及其他国家标准为理由,主张电力机关进行整改。况且本案中市北线10KV建设在先,亦符合当时国家电力线路设计标准,与后建成的加油站形成不动产的相邻关系,原、被告理应依法遵循民法中所规定的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妥善处理好相邻关系,积极整改、消除隐患、合法经营。故原告现诉请二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荣成市崖头加油站要求二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险、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荣成市崖头加油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曲 婷审判员 鞠海峰审判员 于 飞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许囡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