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初字第00447号
裁判日期: 2011-03-0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阮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0447号原告阮某,女,1984年4月9日生。委托代理人牛某某,男,1971年4月11日生。委托代理人任某,男,1973年6月10日生。被告田某,男,1980年11月23日生。委托代理人田某某,男,1953年4月10日生,系被告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阮某于201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阮某承担。审 判 长 王 彪代理审判员 王 淼人民陪审员 田雅丽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秦海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