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民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1-03-02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马真与洪欢祥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387号原告:马真。委托代理人:陶高溶,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欢祥。本院受理原告马真诉被告洪欢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真撤回对被告洪欢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婷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王佳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