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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民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1-03-02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马真与洪欢祥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387号原告:马真。委托代理人:陶高溶,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欢祥。本院受理原告马真诉被告洪欢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真撤回对被告洪欢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婷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王佳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