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民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1-03-02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440号原告杨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以条件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0元,其余由本院退回。审判员 李会茹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张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