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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民初字第3504号

裁判日期: 2011-03-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叶翠英、江云俤等与何志坚、张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叶翠英;江云俤;何志坚;张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民初字第3504号原告叶翠英。原告江云俤。委托代理人王东建。委托代理人吴锦铭。被告何志坚,1989年3月14日,义乌市后宅街道西何村8组。委托代理人徐培泉。被告张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翠英、江云俤诉被告何志坚、张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云俤于2011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退出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退出诉讼,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云俤撤回起诉。审 判 长  俞 玮代理审判员  金银花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代书 记员  楼 超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0)金义民初字第3504号原告叶翠英,女,196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泗桥乡桥新街**。委托代理人王东建,福建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锦铭,福建星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何志坚,男,汉族,1989年3月14日,义乌市后宅街道西何村8组。委托代理人徐培泉,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云,男,198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平东街盛平委**现住义乌市篁园路291号。本院于2010年11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叶翠英诉被告何志坚、张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何志坚、张云于2011年3月3日前各支付原告叶翠英3万元,合计6万元。其他事宜双方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何志坚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俞玮代理审判员金银花代理审判员王艳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代书记员楼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