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邹商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1-03-0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盛某与邹城市千泉街道办事处大屈庄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某办事处大屈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邹商初字第135号原告:盛某,略。委托代理人:孙伟,(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某办事处大屈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田某。委托代理人:陈某,(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与被告某办事处大屈庄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允许其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某撤回对被告某办事处大屈庄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96元由原告盛某负担。审判长 许 敏审判员 吕 洁审判员 张 苗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范安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