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民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1-03-0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凌鹏立与炮里乡上源砖瓦厂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凌鹏立;炮里乡上源砖瓦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751号原告凌鹏立。被告炮里乡上源砖瓦厂。代表人王瑞虎。本院在审理原告凌鹏立与被告炮里乡上源砖瓦厂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凌鹏立于201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凌鹏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鹏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75元,其余退还原告。审判员 樊宝卫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杨欣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