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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象商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1-03-0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象山乐业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吴交方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乐业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吴交方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商初字第384号原告:象山乐业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象山河路46号。法定代表人:郑才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吴交方,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乐业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交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2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象山乐业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象山乐业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戴金元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白东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