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资民初字第0035号
裁判日期: 2011-03-02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姚珍莲与潘石强、资源县市容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姚珍莲;潘石强;资源县市容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资民初字第0035号原告:姚珍莲。委托代理人曾令琼,桂林市名流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石强,农民。被告资源县市容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站。法定代表人刘怡光,该站站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珍莲诉被告潘石强、资源县市容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珍莲于二O一一年三月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亦通过自行协商来解决彼此纠纷,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珍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21元,因撤诉减半收取96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 林 涛审 判 员 :梁阳光人民陪审员 : 粟 丽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代书 记员 :王荐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