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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行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1-03-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赵金明诉被告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大队及第三人王昌耀公安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明,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大队,王昌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咸秦行初字第00001号原告赵金明,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文瀚,系陕西方略民商事务咨询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新中,系陕西方略民商事务咨询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大队;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陈杨寨转盘西200米。法定代表人郭铁锁,系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张磊,系该大队民警。委托代理人于艇,系陕西渭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昌耀,男,1945年7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艳利,女,1973年12月14日出生。本院受理的原告赵金明诉被告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大队及第三人王昌耀公安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原告因与被告及第三人之间纠纷已经化解而于201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马晓玉人民陪审员  万 华人民陪审员  程明放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于 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