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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临执字第1338号

裁判日期: 2011-03-0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美玲,李海鹰,李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临执字第1338号申请执行人薛美玲。被执行人李海鹰。被执行人李坤。薛美玲申请执行李海鹰、李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临商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薛美玲于2010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81631.91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海鹰、李坤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薛美玲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李海鹰、李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0)临执字第133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海鹰、李坤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薛美玲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建勋审 判 员  常西刚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