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瑞商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1-03-02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蔡之义与郑林继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蔡之义;郑林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商初字第314号原告:蔡之义。委托代理人:许林松。被告:郑林继。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之义与被告郑林继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己已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之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33元,减半收取866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应当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的受理费867元。审判员 葛建敏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戴俊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