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雁民初字第00592号
裁判日期: 2011-03-02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吴烈金与王亚安买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烈金,王亚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0592号原告吴烈金,男,1943年6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涛,女,汉族,1968年9月3日出生。被告王亚安,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烈金与被告王亚安买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烈金于201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烈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1650元。审 判 长 王万民人民陪审员 白志明人民陪审员 刘根友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