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景民二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1-03-0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河北中美特种橡胶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安源物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河北中美特种橡胶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安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景民二初字第589号原告河北中美特种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新民,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春迎,景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家庄市安源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中美特种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安源物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中美特种橡胶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中美特种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忠东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刘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