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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商初字第2063-2号

裁判日期: 2011-03-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2063-2号原告:郭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0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徐某某所有的财产在保全价值16万元额度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予以准许,并依法冻结被告徐某某在银行中的存款计人民币16万元。因被告徐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10年12月7日作出(2010)绍诸商初字第2063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徐某某对本案管辖权得出的异议,被告徐某某不服该民事裁定,依法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为由于2011年1月4日作出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0)绍诸商初字第2063号民事裁定,并驳回原告郭某某的起诉。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徐某某所有的银行存款16万元的冻结。审判员  冯华泉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楼 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