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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德民一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1-03-02

公开日期: 2019-05-08

案件名称

潘通精与黄正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正显;潘通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德民一初字第77号 原告潘通精,男,1947年9月13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 被告黄正显,男,1964年2月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通精与被告黄正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通精于201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通精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通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56.00元,依法减半收取578.00元,由原告潘通精负担。 审 判 长  黄 涛 审 判 员  黄素芳 人民陪审员  郑彩甜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琳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