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齐法执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1-03-0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齐河金涛纺织制品有限公司与孙志伟对外加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齐河金涛纺织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105号申请人:齐河金涛纺织制品有限公司被请人:孙志伟,男,住河北省吴桥大世界南400米路东申请人齐河金涛纺织制品有限公司诉孙志伟对外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齐河金涛纺织制品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2日向本院提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孙志伟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孙志伟处的成衣面料、辅料3876件及加工成品或40000元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申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王建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