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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嘉辖终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1-03-02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张建国与何峻峰、孙金献等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峻峰,孙金献,张建国,刘晓明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嘉辖终字第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峻峰。上诉人(原审被告)孙金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国。原审被告刘晓明。上诉人何峻峰、孙金献因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宁市人民法院(2010)嘉海商初字第16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本案属于海上、海通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的民事案件。原审认定案件性质和适应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宁波海事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2006年12月18日,被上诉人与两上诉人开办的原浙江献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由被上诉人等人作为浙江献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在海宁市的独家总代理,全权代理承揽发往俄罗斯的海铁正牌仿牌和海运正牌的货物运输业务。现被上诉人因浙江献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被注销而终结了代理业务,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清结代理佣金,属于代理合同纠纷。因上述合同的履行地在海宁市境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连    忠审判员 陈建刚代理审判员金傅祥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谢    金    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