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桐执民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1-03-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麻国民、王水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国民,王水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杭桐执民字第624号申请执行人:麻国民,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王水云,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原告麻国民与被告王水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3日作出(2010)杭桐横商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王水云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麻国民于2011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王水云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水云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通过媒体曝光,列入征信系统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王水云。现申请执行人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杭桐执民字第62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世荣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 审 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书记员(代) 周 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