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民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1-03-0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长民初字第561号原告郑某某。被告高某某。委托代理人高勇,系被告之弟。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姚俊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被告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均系再婚,婚后在感情上以及居家过日子上均无共同语言,经常发生争吵。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并要求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否认原告所述事实,认为其对原告及其家人均尽到了责任,而且原告只是对自己有时在外玩耍晚上不回家有意见,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2003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同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婚初双方尚能和睦相处。但近三年来,由于被告经常外出玩耍,有时夜不归宿,原告对此大为不满,双方产生矛盾。2008年年初,双方再次发生矛盾,被告即在外居住至今未归。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庭审中,原告坚持离婚,被告认为其在外玩耍属实,但可以立即改正,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表示不同意离婚。由于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未能成立。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共同的生活中,虽为生活琐事发生吵闹,伤及到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与法无据,不予支持。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多做沟通和理解,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为保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某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姚俊玲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史红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