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舟岱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1-03-02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罗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岱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罗某;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舟岱刑初字第2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0年11月5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取保候审。岱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岱检刑诉(201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1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岱山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岱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罗某以牟利为目的,二次从义乌购进淫秽DVD光碟,在岱山县东沙镇桥头菜场、岱西镇菜场摆小百货时向路人出售。2010年11月5日上午,被告人罗某在东沙镇桥头菜场门口欲出售淫秽光碟时被桥头工商所工作人员发现并扭送至机场派出所,尚余207张未出售的光碟被扣押。经岱山县公安局鉴定,扣押的光碟中有206张属于淫秽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胡某、袁某的证言;岱山县公安局制作的岱公鉴字(2010)第001号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搜查笔录、赃物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说明;被告人罗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罗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罗某在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宣告缓刑,该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三百六十三条﹤javascript:SLC(17010,363)﹥第一款、第七十二条﹤javascript:SLC(17010,72)﹥、第七十三条﹤javascript:SLC(17010,73)﹥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的淫秽光碟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钱美生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代书 记员 石鹏超附:本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