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催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1-03-0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宁波君亮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君亮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催字第208号申请人宁波君亮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兴宁路世纪大道交汇处(华东物资城王家弄市场A27-30)。法定代表人:王天勇,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宁波君亮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12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汇票号码GA/0101919200的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0年9月26日、出票金额423000元、出票人宁波妈咪宝婴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出票行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分行、背书人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等、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君亮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蒋君亚审 判 员 宋国梁审 判 员 张南芾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代书记员 毛晓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