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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靖民一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1-03-0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曲邯林与赵井付、中铁九局新建铁路宇松工程项目部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邯林,赵井付,中铁九局新建铁路宇松工程项目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一初字第42号原告:曲邯林,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王广亮。委托代理人:徐明达。被告:赵井付,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其他不详。被告:中铁九局新建铁路宇松工程项目部,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法定代表人:张文平,中铁九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族亮,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张立宁,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曲邯林与被告赵井付、被告中铁九局新建铁路宇松工程项目部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0日受理后,原告于2011年3月2日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请求维权程序不当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是因欠付工资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发生后,申请劳动仲裁是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程序。本案未经劳动仲裁而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程序规定,因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邯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经本院决定免交。审判员  索森宇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白玉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