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奉民三初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1-03-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吴某某、汪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吴某某,汪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奉民三初字第128-1号原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吴某某。被告:汪某某。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所地:奉化市××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汪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1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汪某某名下的浙b×××××号别克牌轿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汪某某名下的浙b×××××号别克牌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远金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江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