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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图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1-03-0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图们市恒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赵美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图们市恒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赵美星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图民初字第22号 原告图们市恒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图们市图们大路**。 法定代表人郁秀丽,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延敏,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赵美星,住图,住图们市自然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图们市恒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美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图们市恒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3月2日以被告已自觉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图们市恒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被告赵美星负担。 审判员  崔银镐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