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荣崖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1-03-0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王学强与董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强,董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荣崖民初字第98号原告王学强,居民。被告董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强与被告董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师明磊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滕真真 来自: